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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金融系统警示教育交流发言稿

投稿:笔杆子 时间:2022-10-15 15:09:27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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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 自毁前程

以案为鉴 展现风采

大家好!

警示教育是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们省女子监狱多次组织在押服刑人员对各大银行员工进行现身说法演讲,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廉政教育,反响强烈,效果较好。大家知道,监狱工作比较特殊,环境相对封闭,内容鲜为人知,监狱警察与外界接触很少,今天,能与各位金融精英共同学习交流,我很高兴也很荣幸。今天我们探讨交流的题目是《利欲熏心 自毁前程 以案为鉴 展现风采》。我从反腐形势及银行系统犯罪类型、案例、如何很好地规避职业风险,展现女性风采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

一、国家金融反腐形势及银行系统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当前金融反腐形势

近年来,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反腐败斗争在我国各领域、各行业都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巩固发展。今年1月22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要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坚定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赵乐际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督促加强金融监管和内部治理,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反腐败斗争持续高压态势下,仍有部分人员心存侥幸,不仅不收敛、不收手,反而顶风作案、变本加厉,继续挑战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最终沦为“阶下囚”甚至被判处死刑。以金融行业为例,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赖小民以受贿、贪污等罪被依法判处死刑、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周路、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主任郭鸿、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杨建新等金融企业领导干部被通报接受审查调查,中国进出口银行专职评审委员李泊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被“双开”。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9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将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25家金融机构开展常规巡视。

十九大后,中央已经开展七轮巡视,每次巡视的重点各有不同。本次巡视是十九大后,中央首次对金融领域开展巡视。与此同时,金融反腐频出重拳。年初至今,至少23名中管金融机构高管落马。包括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与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何兴祥2名中管干部,21名金融机构高管。事实上,金融反腐一直为高层所关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提到,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督促加强金融监管和内部治理,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23名落马官员特点明显,超半数(16人)来自银行领域,涉及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十多家银行。

16人中的13人是国有五大行(工农交建中),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信银行的地方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或副行长。同时还有中国银保监会、地方银保监局下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官员,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重要或主要管理人员。

(二)银行系统犯罪的主要类型

银行系统犯罪主要有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等类型。

1、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⑤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两种行为: 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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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名称:《2022金融系统警示教育交流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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