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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赴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

投稿:笔杆子 时间:2022-10-20 19:58:01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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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20多个城市有专门的人员租赁公司,从事人员租赁的公司有上千家。租赁的员工都经过培训而且具有专业技能,其中还有获得过博士、硕士学位的专门人员。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日本劳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于1986年颁布了《工人派遣法》。明确规定了:派遣系统的关系,派遣26类工种、派遣合同等,目前,日本有30多家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人才派遣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多达4600多个,其派遣就业劳动者人数占全体雇佣劳动者的2%,另有资料反映 1997年英国、德国、法国租赁人员数量分别占其全体雇佣劳动者的1.1%、0.6%和1.6%。人员租赁业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一直在稳步上升,包括 ibn公司在内的许许多多电脑公司,都网罗了许多一流的程序设计员,经常将其高价派遣到其他一些急需开发电脑软件的政府机关或企业。

  据统计欧洲5国通过人员租赁公司实现就业比例为:西班牙0.7%、德国1.1%、法国2.1%、荷兰4.5%、英国4.9%。欧盟各国租赁人员由临时合同转为正式合同的平均比例为43%。

  卢森堡是20xx年才允许人员租赁形式出现,在北欧国家英国、丹麦、瑞典人员租赁形式基本还未出现;

  葡萄牙、比利时人员租赁类似德国,租赁人员合同开始是有期限的,但也有由有期限合同转成无期限合同的。

  荷兰的人员租赁合同签订,是根据企业租用人员时间多短来确定合同的时间,是有期限的。荷兰有1500家人员租赁公司,其特点是以行业为主,专业化比较强,租赁最高期限6个月或1000个小时,在批准的情况下延长一年。租赁公司不支付工资,但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德国则以介绍面广泛为特点。

  英国、爱尔兰、大不列颠大部分地区是租赁人员工资从公司支取,但产假、休假等福利是雇用企业支付,与荷兰是相反的。租赁人员顶替企业正式员工最长6个月,其后要进行申请,但工作半年以后必须转正为企业正式员工。

  比利时的人员租赁合同的签订是有期限规定的,租赁时间1-3个月,租赁人员顶替企业正式员工最长3个月,其后要进行申请,但工作半年以后必须转正为企业正式员工。

  芬兰国家规定,不允许人员租赁公司向求职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法国只允许三种情况进行人员租赁,①季节性工作②生产量造成人员紧张③因病不能工作造成人员紧缺。

  英国两种租赁模式,一种类似爱尔兰模式,工资由租赁公司和租赁人员协商,租赁期限无限制;一种类似德国模式,德国劳动法制约人员租赁公司,英国则没有,但有两点限制:①因罢工产生短缺不允许租赁公司派人②禁止企业在半年内解雇某人,又通过人员租赁公司租赁该人。

  奥地利80年代末,出台人员租赁法规,工资根据行业确定,德国工资与行业无关(根据工种确定);租赁人员与企业正常雇员权利平等,并与德国不同可涉及建筑行业。

  瑞典1993年开始,除政府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外,人员租赁公司仅涉及办公室人员,其他领域无租赁现象。工会组织的人员租赁公司出现出租工程师等高层次人员。

  西班牙90年代中期开始有私人商业租赁公司,国家禁止租赁公司主动提出要求企业与租赁人员将租赁关系转成固定关系。但不禁止租赁人员与租赁公司解除关系与企业签订关系;租赁期限最长3个月,申请可延长半年。西班牙规定只允许在季节性缺人时和正式人员上岗前的空档期租用人员;同时还规定人员租赁公司的利润中必须支出一定比例用于租赁人员的培训。

  德国拥有相对发达和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总费用占gdp的11.5%,保障了民众享有很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20xx年,德国人均期望寿命达到了81岁,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4‰,孕产妇死亡率为7/10万,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目前80%的德国民众对国家医疗卫生体制表示满意。中德两国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以及卫生国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德国作为世界、欧洲大国和发达国家,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改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建立较为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也最具特色的制度。德国的医保在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指挥棒”和“信号灯”作用,德国医改的实质是围绕医保体系改革展开的。1883年,俾斯麦时期的德国国会颁布了《劳动者医疗保险法》,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法定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经过130年的运行和不断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医药提供体系的完整高效的医疗保障体制,并经历了多次世界经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和两德统一等重大考验,基本解决了德国人民的疾病保障问题,提高了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一)医保管理体制和架构

  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上建立了一套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精巧机制(见附图)。在联邦层面主要涉及卫生部、医保局、联邦联合委员会(gba)、联邦医保最高联合会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等五个方面。

  1、联邦卫生部。卫生部在医保方面的职责主要有3项:一是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提出立法建议,拟订法律草案。二是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三是实施行业监管。联邦卫生部“掌舵而不划桨”,具体的专业性、审批性以及经办性工作一般由相应的其他机构承担。

  2、联邦医保局。作为政府独立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医保基金的归集与再分配。二是负责医保基金的风险调节和运行监管。联邦医保局在业务上接受联邦卫生部的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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