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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投稿:笔杆子 时间:2022-08-06 08:26:42 收藏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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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精选4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为提高农村贫困居民的抗灾减灾能力,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委、省级政府的统一安排,截至目前20xx年已下达两批危房改造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乡镇领导负总责”的原则,各责任乡镇人民的政府责任人向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经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研究决定,20xx年安排你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第一批 户,第二批 户,共 户,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彻底完善网上信息录入工作。

  二、乡(镇)人民的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组建专门班子,具体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村、组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市区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分配到村到户,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实“六到户”,即:一是任务到户,7月10日前要把全部任务分解到户,改造要求落实到户;二是公示到户,每个危房改造户都要按照村上“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三是建档到户,建立健全纸质档案和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并按阶段逐步完善;四是监督到户,村镇助理员要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五是标识到户,危房改造完工后统一加挂标识牌;六是验收到户,各乡镇要及时组织、抽调相关人员对危房改造户逐户进行验收,并填写好验收资料。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整改,直至整改完毕,由各乡(镇、办事处)及时组织人员再次验收。

  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资料报送工作,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及时报送,

  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及公示照片必须完整、清晰。每月15日以前将危房改造月报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6777721。

  五、严格按照《**市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黔政发20xx25号)文件要求做好改造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严防发生任何安全和质量事故。

  六、加强资金管理,做好改造补偿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照标准发放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克扣。

  七、今年危房改造任务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与市区政府和各乡(镇、办事处)所签目标责任相挂钩,年底按照实际得分所占比例作为各乡镇的最终得分。具体各项分值分配比例如下:

  (1)所建房屋质量符合标准,数量与所分配任务一致的,得50分

  (2)每月15日前及时报送危房改造月报的,得10分

  (3)8月底前报送危房改造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10月底前报送纸质档案表,资料报送及时完整的,得15分

  (4)11月15日前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报送且资料完整的,得15分

  (5)网上录入及时且11月底前彻底完善网上录入信息的,得10分

  (6)对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乡镇,每一户在总分中扣除5分

  (7)对超额完成改造任务的乡镇,每多一户在总分中加5分

  (8)能坚持整村推进,形成集中连片的或在危房改造中有创新、有特色的乡镇,在总分中加10分

  八、各乡(镇、办事处)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包括任务完成情况、质量、安全、稳定、资金使用等,各乡(镇、办事处)要负完全责任。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排污费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五)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属于对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

  监察机关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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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名称:《2022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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